独留男友7岁儿子在家酿坠亡悲剧,女子被判赔孩子生母29万
说好孩子放学后由前夫(孩子生父)接去照顾,前夫却委托给了女友,女友在照顾孩子过程中,不顾反对出门应酬,将孩子单独留在家中,结果酿成悲剧:孩子从高楼坠亡。孩子母亲尹某怒而起诉前夫郭某及其女友向某,索赔损失。
这起发生在湖南常德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,经法院经一审、二审认定,孩子父亲的女友应负主要赔偿责任。近日,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:孩子父亲的女友应赔偿尹某损失29万余元。
该案还引出了一个法律问题: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亲,面临孩子意外死亡,是否应对另一监护人、孩子的母亲承担赔偿责任?一审法院认为,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死亡后果的权利请求人,基于监护权的不可分性,权利请求人之间相互起诉主张赔偿,无法律依据;而二审法院推翻了这一逻辑,认为孩子的母亲可以向孩子的父亲索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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悲剧:受委托的监护人出门应酬,孩子一人在家坠楼身亡
湖南省常德市的尹某、郭某原是夫妻,并于2015年5月生育一子。2018年10月,两人离婚,双方协议儿子小尹跟随女方尹某生活。
据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,2022年2月24日,郭某与尹某母亲电话说好,第二天由其负责接小尹放学。次日,郭某却委托女友向某去接小尹放学,向某接小尹放学后先将其带至常德蓝湖郡小区家中,随后与郭某商议,将小尹带到了某小区住处。当天,待小尹睡着后,向某应朋友邀约外出。出门前,向某曾联系郭某,告知郭某要出门,郭明确表示不同意,但向某因怕被郭某责备,未再征求郭某意见,留下孩子一人在家睡觉,外出应酬。
26日凌晨0点40分左右,向某回到住处,发现小尹失踪,随即通知郭某。向某、郭某未意识到小尹可能坠楼,由向某去查看小区监控,郭某在楼栋上下寻找,在四处寻找约40分钟后,在34栋卧室窗外一侧下方的草坪找到小尹。在场人员随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。
经警方现场勘验及检验,综合分析后认定小尹系高坠死亡,缺乏立刑事案件依据。
据法院查明,事发当日郭某午睡起来后将卧室飘窗打开,向某出门前未对小尹所睡卧室的飘窗是否关闭好进行检查,卧室飘窗高度为30厘米左右,与卧室床铺基本平行,开窗的下沿离飘窗仅30厘米左右,飘窗内外无护栏等任何防护措施。
起诉:孩子母亲起诉前夫及女友,索赔近百万元
7岁的儿子因父亲委托女友的监护行为,发生了高楼坠亡的悲剧,孩子的生母尹某悲痛欲绝,随后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,请求判决郭某、向某共同赔偿尹某各项损失988498元,同时承担诉讼费、保全费、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。
对于当事各方是否存在过错、应当如何承担责任,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小尹系郭某、尹某之子,虽然郭、尹两人已经离婚,但两人依然是小尹的监护人,对小尹负有监护责任。郭某委托向某照顾儿子属于委托监护行为。小尹未满八周岁应当予以谨慎看护,但向某在照看小尹的过程中独自离开,任由小尹一人睡觉,向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其独自离开后未满八周岁儿童独处的风险,对小尹的发生意外存在过错。
武陵区法院还认为,小尹自身具有行动能力,其自身的危险行为亦是造成坠楼发生的成因,故其亦具有一定过错,因其系未成年人,此部分过错后果应由郭某、尹某承担。
就尹某是否应负赔偿责任,武陵区法院认为,郭某作为小尹父亲,与尹某共同对小尹负有监护义务,即使郭某对小尹的死亡后果具有过错,但郭某本身为权利请求人,基于监护权的不可分性,权利请求人之间相互起诉主张赔偿,无法律依据,故郭某对尹某不承担赔偿责任。因郭某、尹某共同对小尹拥有监护权,而本案系尹某作为小尹的单方监护人主张权利,一审法院依法确定尹某仅可就上述金额的50%份额主张权利。
一审法院认定小尹死亡导致的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74554.5元,尹某可就上述金额的50%,即487277.25元主张权利。一审法院酌定向某承担487277.25元的60%的赔偿责任,判决向某赔偿尹某292366.35元。
对于此判决结果,尹某、向某均不服,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尹某上诉认为,受害人小尹是未成年人,自身并不存在过错,向某应对尹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;郭某作为另一法定监护人,从道德和公平角度,应对尹某进行适当经济补偿。
向某则辩称自己仅有一般过失,不应承担责任,或者最多承担10%的责任。
争议:监护人是否应向另一监护人进行赔偿?
常德中院二审认为,一审判决确定郭某对另一监护人尹某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错误的。
“一审判决认为,即使父亲郭某对儿子小尹的死亡损害中具有过错,但是监护人郭某作为被监护人小尹死亡后果的权利请求人,郭某无需对其他权利请求人尹某承担民事责任错误。一方面,该论述实际赋予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侵权豁免权,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人格混同;另一方面,在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致死时,侵权的监护人对其他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,剥夺了其他监护人的因亲权遭受损害享有的赔偿权利。”常德中院认为,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而言,并不享有侵权豁免权,在造成被监护人侵权损害后,仍应对被监护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。
本案中,小尹因坠楼死亡,其生命权受到了侵害,且因死亡而消灭了民事权利能力,即小尹死亡后无法再主张其生命权损失。但是,小尹的父母尹某、郭某作为近亲属,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因小尹死亡而造成的亲权损失。一审判决对小尹死亡造成的近亲属损失认定为974554.5元,并对父母尹某、郭某各自分配50%的权利份额正确。故尹某在本案诉讼中有权主张的全部损失应为487277.25元。
关于该案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,二审法院认为,向某在无偿履行受托事务中,未尽谨慎义务,具有重大过失,在小尹的死亡事件中应负主要责任。郭某作为委托人,知道受托人可能会将孩子独自留在屋内、存在隐患的情况下,放任危险而不及时确保儿童安全,相较于向某的过错程度较轻,对小尹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。而一审法院判决尹某自行承担部分过错责任错误,“尹某基于探望习惯,将对小尹的照管义务临时性的移转给郭某承担,在郭某探望小尹期间发生的被监护人损害,尹某并不存在过错”。
综上,二审法院认定,对于尹某的全部损失487277.25元,应由向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,郭某承担次要赔偿责任。一审判决确定向某对尹某的损失承担60%赔偿责任,符合主要责任的比例标准,也符合向某的无偿受托行为的酌减因素,故确定向某对尹某承担60%赔偿责任,即赔偿292366.35元(487277.25元×60%)。
此外,虽然一审判决确定郭某对尹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错误,但是尹某并未对此提出上诉,仅上诉请求向某对尹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故对于郭某应对尹某承担的次要赔偿责任,即40%的赔偿比例,二审法院不予处理。
判决逻辑变了,但赔偿的金额未变。最终,2022年12月25日,常德中院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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